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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标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的复函关于如何标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的复函

时间:2014年03月13日 00:00 来源: 点击: 【字体:

(农业部办公厅2003年6月24日农办政[2003]13号)

福建省农业厅:

《关于解释(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农政[2003]1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种子法》第十六条中规定:‘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标注品种审定编号,旨在表明销售的品种已通过审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因此,通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签上应至少标注种子销售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品种审定编号,表明该品种可以在本地区推广。末标注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