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2002年5月8日农办综函[2002]2号)
广东盛邦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种子案件中几个争议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判定农作物种子合格的指标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农作物种子质量指标包括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上述指标是判定种子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在农业生产实践中,一般不使用“种子缺陷’:的概念。从所附材料看,“种子缺陷”可能是指作物品种存在缺点。作物品种不同,特征特性也不完全相同,任何一个品种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具有不同的应用价值和适宜种植的区域。
二、关于田间小区种植鉴定
根据《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GB/T 3543.5—1995)的规定,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最为可靠、准确的方法。田间小区种植试验由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根据鉴定需要设计,供检样品和标准样品对照种植,在鉴定的各个阶段与标准样品进行比较。为使鉴定科学、准确,充分表现品种特征特性,试验设计和布局要选择气候环境条件适宜、土壤均匀、肥力一致、前茬无同类作物和杂草的,田块,并采取适宜的栽培管理措施;标准样品应当代表品种原有的特征特性;供检样品取样数量和方法、试验设计的种植株数符合《扦样》(GB/T3543.2-1995)和《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的规定。
此复
二○○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