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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委省政府决定命名我院为省级文明单位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1日 00:0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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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院各单位、各级组织和广大职工家属的共同努力下,我院在成功创建兰州市文明单位的基础上,破格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

    省级文明单位,是本单位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是全面提升单位综合管理实力和整体文明素质的理性选择,是社会文明、社会和谐在单位的缩影,能够充分展示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及和谐社会建设取得的成就,提高单位的知名度,激发全社会创建文明的热情,形成创建文明的强大合力。创建省级文明单位是全面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塑造本单位良好形象的一项系统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提高善于学习的能力、科学决策的能力,有助于提高抓班子带队伍的能力、工作抓落实的能力和防腐拒变的能力。

    《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表彰的各类文明单位,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条件的单位可对全体干部职工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含经审批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优秀公务员可按20%的比例确定。